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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批高校改革试点学院名单的通知

2016-03-05 [文号]: 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各普通本科高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推进高校试点学院改革的意见》(鄂教高〔2013〕2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湖北省高校试点学院改革项目申报和考核工作的通知》(鄂教高函〔2015〕27号)要求,经学校申报、组织评审,省教育厅确定8所本科高校开展试点学院改革。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1),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试点学院改革责任主体。试点学院所在高校是试点学院改革的责任主体,要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试点学院改革。要协调解决试点学院的重大改革事项,处理好试点学院与其他院系之间的关系,做好与学校其他改革项目之间的协调、衔接工作。要负责处理好教师聘任、干部选聘等问题,确保改革持续稳定进行。试点学院是改革的实施主体,要解放思想、勇于改革、大胆创新、先行先试。要尊重教育规律、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加快建立自我发展、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

二、修改完善试点学院改革方案。各有关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推进试点学院改革的指导意见》(教高〔2012〕11号)和鄂教高〔2013〕2号、鄂教高函〔2015〕2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修改完善“一总四分”改革方案,包括改革总体方案和学生招录与选拔方式改革方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案、教师遴选考核与评价制度改革方案、完善学院治理结构改革方案。修改完善改革方案时,要进一步明确改革目标、改革措施、进度安排、配套政策、保障条件、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预期成果及推广价值等内容,充分听取试点学院师生员工、专家学者、相关部门、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试点学院改革要推行对标管理。试点学院改革要推行对标管理,紧盯同类高校最好水平,对照先进定目标,对比标杆找差距,对照方案抓落实。要明确对标管理的路线图、时间表、任务书,大胆学习借鉴先进办学理念、管理经验,使这项改革更具标志性、更有显示度、结果可衡量、成效可感知。要明晰工作路径,明确创新提升的着力点和突破口,特别是要抓住主要矛盾、重点问题、关键环节,突出改革的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加快使试点学院实现从“跟跑者”、“追赶者”,到“并行者”、“领跑者”的跨越。

四、强化试点改革和绩效评价工作。各有关高校要全面推进改革工作,按照试点实施的计划进度,开展跟踪调研,及时了解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试点方案,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对于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成果,要及时总结。试点学院改革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对于改革成效显著的,条件成熟时由试点转为示范;对于改革进展缓慢、成效较差的,实行退出机制。安排了省级试点学院改革项目经费的高校,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试点学院的年度《绩效报告》(附件2)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比表》(附件3)报我厅高教处。